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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✪‿✪)ノ排程中晝發文 #國際法法理建國 Q&A

Q49:有人主張「美國立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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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✪‿✪)ノ排程中晝發文 #國際法法理建國 Q&A

Q49:有人主張「美國立了台灣關係法要趕走中華民國...台灣必須成立『領土法人』,才能讓美國趕走中華民國」,這樣的說法正確嗎?

A49:
國際法上沒有「領土法人」這個詞彙,台澎欠缺的是「國家法人格(statehood)」,必須建國才能有;具有國家法人格才能在國際上被承認是「主權國家(sovereign state)」。

國際法上沒有「事實獨立」這個詞,一定是擁有「國家法人格」,法律上才會被承認是主權國家。
許多人常說「台灣是事實獨立」,但在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說法,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就是法理獨立(de jure)。

《台灣關係法》設立並不是要趕走中華民國,而是確立三大重點:
1. 在美國同意簽署的《舊金山和約》對台澎的處置是歸屬未定,承認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,台澎雖然不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,但不影響美國認可台澎的戰略地位。
2. 美國立場「一中政策」: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國家,中國代表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(政權),且美國有「認知(acknowledge)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(政權)主張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」。
3. 台灣關係法中的「台灣治理當局」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,是一個事實描述,是指 「治理台澎的政權」;目前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,美國可以接受「治理台澎的政權」不是中華民國。

附帶一提,「台澎主權歸屬的判斷」與下列事項無關:
1. 除非是領海基線起算的12海浬的領海範圍內,否則台灣海峽本來就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道,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,軍艦經過不需要經過台灣或者任何人同意。美國軍艦經過台灣海峽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。
2. 美國人要進入台灣仍舊必須得到台灣治理當局的同意。台灣治理當局若允許美國人能依簡易程序入境,也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。特別是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場合,給予他國方便、禮遇只不過是國際慣例。
3. 美國撤僑到台灣不可能不先知會台灣治理當局。在發生重大天災人禍時協助他國撤僑是保障「人權」的義舉,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。
4. 《台灣關係法》並不是美國政府和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約定。《台灣關係法》是美國國會本於其立法權限所制訂的法律,這部法律並不是所謂「跟台灣人民的約定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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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法理建國派,理念是「台澎依國際法法理去殖民化,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公投,而後建國。」 願你們與我同行:)
走在法理建國的路上,願有更多人能與我同行:) #終止代管自決建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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